相邻方电磁设备辐射处于安全范围,不应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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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一方电磁设备辐射污染经鉴定处于安全量值范围的,考虑到公共利益及相邻方必要容忍义务,不应认定侵权。标签:相邻关系|电磁辐射|环境侵权|环评报告案情简介:2006年,季某以其相邻广电局楼顶发射装置存在强电磁辐射为由诉请排除妨害。经鉴定,环保报告显示季某住处测到的辐射值近乎微小,对人体影响属于安全范围。法院认为::①无论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资质方面,还是从鉴定程序及鉴定依据方面、司法鉴定形成的环评报告应合法有效。就其真实性而言,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系依专业规范进行实地检测,所得数据及结论客观真实;该结论与案件事实认定具有紧密关联,虽未经行政审批,但具备证据能力及证明力,应予以采信。②依环评报告中实地测量数值,季某住处测到的辐射值近乎微小,对人体影响属于安全范围。因果关系虽因客观原因鉴定不能,但环评报告中测量数值能客观地说明广电局发射台辐射值对季某而言处于安全量值范围内。在人们生活环境中亦不乏电磁辐射源,电视机、电磁炉、电脑、手机等均可能成为辐射源,故季某认为其所受损害系因广电局发射台辐射行为所致理由,无据可证。判决驳回季某诉请。案例索引:江苏镇江中院(2008)镇民一终字第458号“季某与镇江市广播电视局其他侵权纠纷上诉案”,见《电磁辐射侵权案中的因果关系和价值选择》(沈明磊、罗有才、王成瑶),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0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