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设施构成相邻妨害的,应对业主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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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小区公共设施与购房人利益发生冲突的,确定补偿数额时,应考虑开发商所获利益、影响程度、房屋年限等因素。标签:相邻关系|噪声污染|经济补偿案情简介:2002年,王某花60万余元购买开发公司商品房、入住后以开发公司加盖房屋遮挡、增加的管道影响开窗通风及采光、地下二层电机房夜间启动的噪音造成污染为由,索赔房屋贬值损失30万元,并诉请排除电机产生的噪声污染。法院认为:①王某系案涉房屋产权人,开发公司系设在楼顶管道使用管理人,双方系不动产相邻关系主体。王某在购置房屋及验房入住时对开发公司设置在楼顶管道的实际存在并无异议,表示该设施对其所居住房屋通风、采光、走道等不构成妨碍。但开发公司在王某入住后进行二期改造,其增设用于降低噪音设施改变了王某购房时所接受现状。该设施对王某房屋对外观景视线形成了阻挡,对通风亦构成一定影响。②因原始设计原因,开发公司设置在楼顶设备因无法取代而成为永久设备,且该设施系为商业场所提供服务,一旦拆除将对其他多数业主及其他商业场所带来巨大影响,并造成利益巨大损失,故王某要求拆除该设备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该设施对王某所形成影响将永久存在,开发公司应给予王某相应经济补偿。其补偿数额应与开发公司因此设施存在所获利益及王某房屋所受影响状况、房屋使用年限残值相适应。判决开发公司改造地下二层水泵震动噪音,将其噪音值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内,并补偿王某9.7万余元。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0582号“王某诉某开发公司相邻关系案”,见《王辉诉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案(相邻关系)》(胡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