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空调外机影响到邻居生活环境的,应排除妨碍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安装空调外机时,未置于小区开发商预留空调位置,影响到毗邻业主生活环境的,应排除妨碍。标签:相邻关系|噪声污染|物业纠纷|装修改造|空调外机案情简介:2009年,冯某以邻居李某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冯某主卧室窗户上而非开发商预留空调位上,室外机发出的噪音和振动影响到其正常生活为由,诉请拆除。法院认为: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建筑物外墙属《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连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该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合理的标准有二:第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该规则同样适用于物业使用人。②就本案而言,小区开发商在建设房屋时,在冯某与李某住房所在建筑物外墙面特别为每套房屋修建了安装空调外机位置,该位置与每户相对应,故业主或使用人在安装空调外机时,应放置在所住房屋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面预留空调位置。李某将空调外机直接安装在冯某住房主卧窗户上方窗台上,安装行为确有不当、空调使用过程中排放的噪音、热量亦会增加对冯某生活环境不利影响。基于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原则、并兼顾双方利益考虑,判决李某拆除诉争空调外机,并移至与其住房对应的外墙空调位置。案例索引:福建厦门湖里区法院(2011)湖民初字第1426号“冯某与李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案”,见《冯章连诉忻宁一等相邻关系案》(姚亮),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民: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