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橱窗摆放物品,妨碍他人采光,构成侵权
——方在自己租赁经营的橱窗上摆放货物,造成了相邻租赁经营另一方采光妨碍,应认定构成对他人相邻权的侵犯。标签:相邻关系|采光权|橱窗经营|经济补偿案情简介:1999年,韩某购买超市摊位。2002年,因超市经审批后在窗外改建成开放式橱窗,租给阿某摆上货物经营,导致韩某白天经营也得开灯,韩某以侵犯其采光权为由起诉。法院认为:(①韩某与超市合同中并未约定在韩某购买的摊位区域外,超市不得增设橱窗,故超市增设开放性橱窗行为未违反约定。韩某不能提供超市增设橱窗是违章建筑的证据,故对韩某要求拆除请求不予支持。韩某与阿某共用一窗,相邻而居,韩某利用窗户采光是其合法权利,不应受到影响,阿某在其租赁橱窗窗户上摆放货物,也是其正当权利,不能阻碍,但因双方相邻关系,个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有所限制,阿某在紧邻韩某摊位的窗户。摆放货物,影响了一窗之隔韩某采光、超市增设橱窗的前沿、对韩某采光也造成了定影响,超市和阿某行为侵犯了韩某相邻权。②由于影响经营因素较多,包括市场风险、市场环境、经营方式、服务措施等,韩某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影响其采光而造成其经济损失,故对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阿某应对其摆放货物高度作必要调整和限制,以不影响韩某正常采光。由于韩某还要在此经营多年,超市增设橱窗行为确实给韩某造成一定妨碍,应给韩某适当经济补偿。判决阿某使其橱窗内靠近窗户一面摆放货物不能高于该窗户窗台台面,超市给付韩某经济补偿500元。案例索引:新疆吐鲁番中院(2002)吐中法民终字第448号“韩某等诉某超市等相邻关系纠纷案”,见《韩勇等诉阿不来提、吐鲁番市新拓新工贸有限公司相邻关系案(相邻关系)》(王志红),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民: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