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隐瞒间距日照瑕疵,应赔业主采光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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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开发商未遵守对规划部门承诺,交付房屋时未履行告知房屋间距日照影响情况,应对业主采光权益损失适度赔偿。标签:相邻关系|采光权|日照间距|举证责任案情简介:2011年,项某以其2002年所购房屋被2003年开发公司新建楼房遮挡为由诉请赔偿。开发公司曾向规划部门承诺,被遮阳住宅不作为住宅商品房出售。法院认为:①建造建筑物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依现有证据,开发公司出售给项某房屋,所在楼宇在规划中即存在配套公建商业楼与商住楼建筑间距及日照方面影响,规划部门还就此特别要求开发公司提出解决方案,开发公司向规划部门作出承诺,被遮阳住宅不作为住宅商品房出售,但在实际履行中,开发公司未能履行承诺。另据常识可知,建筑间距及日照情况直接影响建筑采光状况,进而直接影响买受人起居生活。②项某为证明影响其日照、采光受影响事实存在,提出了鉴定申请,因开发公司未提供鉴定所必需的建筑图纸而未能鉴定,但不能以此免除开发公司对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法院经现场勘查,因开发公司在项某住宅南侧所建配套商业楼房遮挡,项某住宅在同时间段受到光照时间,少于同楼一层其他住户,且规划局在审批小区规划方案时,就已向开发公司提出配套公建对居民住宅楼采光存在一定影响,要求开发公司提出解决方案,法院据此认定项某主张采光权益受损事实成立,开发公司应对此损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项某房屋受到日照遮挡程度虽未能进行鉴定确认,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开发公司于本案中过错责任等因素,并参照现行相关规定,对因此给项某造成的日照、采光损失,法院酌情判定开发公司赔偿项某房屋采光权益损失3万元。案例索引:北京密云法院(2008)密民初字第5193号“项某与某开发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见《相会军诉北京檀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案》(史晓寒),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民: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