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共或集体利益冲突时,相邻权应受到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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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在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受合理、必要限制。标签:相邻关系|空间权|容忍义务|架设电线案情简介:1999年底,电业局依国家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对村里农电改造。张某以电业局所架设电线杆及电线距离其家及房顶太近,不安全等理由要求排除妨碍。法院认为:①电业局实施农村电网改造,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规定和村里申请实施的,农电改造是为全体村民服务,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利民措施,具有公益性。②电业局在实施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将电线杆立在属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虽靠近张某房屋,对张某房屋通风、采光会有一定影响,但由于电线杆体积小,且距离张某房屋窗户有一定距离、对张某房屋通风、采光影响不大,对张某通行亦不会造成妨碍,该电线杆根据现场勘察已无法移动。依《民法通则》处理相邻关系规定,张某以该电线杆影响其房屋通行、通风、采光,要求电业局迁移电线杆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案例索引:福建龙岩中院(2000)岩民终字第347号“张某诉某电业局相邻纠纷案”,见《张钧茂诉福建省龙岩电业局等案》(郭小春),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民: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