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架设空中管线,相邻关系义务人负有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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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相邻关系权利人,依法从事管线架设活动,作为相邻关系义务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负有容忍义务。标签:相邻关系|空间权|架设管线|容忍义务案情简介:2003年,化工公司技改项目经批准后施工建设高压线路铁塔,其中一座因邻近彩印厂,遭彩印厂阻挠。2004年,彩印厂提起撤销规划局审批意见的行政诉讼,生效判决予以驳回。法院认为:①化工公司架设高压线路在其开工前已取得规划许可,彩印厂以化工公司所持批复意见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及化工公司依据批复意见架设电力线路侵犯了其合法利益进行抗辩,不属民事案件审查范围。②化工公司为其生产发展需要,经审批后进行线路架设合法,彩印厂应提供便利。彩印厂土地使用权不得对抗化工公司空中利用权,化工公司依核准位置和走向施工,彩印厂不得妨碍。化工公司为解决纷争、化解矛盾,自愿补偿彩印厂8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照准。案例索引:江苏扬州中院(2003)扬民一终字第293号“某化工公司与某彩印厂排除妨碍纠纷案”,见《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扬州勤业塑料彩印厂排除妨碍案(空间权)》(陆启萍),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