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设高压线属于公益,居民有必要、合理容忍义务
——架设高压线客观上对公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和实质性妨碍的,个人利益应受合理、必要限制。标签:相邻关系|空间权|容忍义务|架设高压线|公益目的案情简介:2003年,经批准,电业局架设的高压线路过李某房顶,最小垂直距离约6米,并要求居民任何东西不得靠近,保持最小净空距离不得小于5米。2005年,李某诉请电业局排除妨碍。法院认为:①输变电工程作为电力设施,其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关系到公共利益。电业局建设行为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且未对沿线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电业局亦向李某等人介绍、解释工程线路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要求,并送达告知书和协议书,工程规划及施工均符合规定,故李某以电业局未与其协商并未经其同意即不得在其房屋上空架设电力设施的主张有违公共利益需要、其有关电力设施的架设构成对其人身财产安全威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要求排除妨碍诉请不予支持。②至于电业局在李某房屋上空架设电力设施使得其房屋处于电力线保护区,李某对房屋利用是否因此受到限制,以及能否获得相应补偿,因李某诉讼中并未提出补偿请求,故对此不作审理。判决驳回李某诉请。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05)厦民终字第2211号“李某与某电业局排除妨碍案”,见《李景辉诉福建省厦门电业局排除妨碍案(相邻关系)》(周建伟),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