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占用住宅小区公用通道,侵犯业主共有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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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占用住宅小区内公用通道,侵犯了其他业主公用道路共有通行权的,应恢复道路原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标签:相邻关系|通行权|物业纠纷|公共通道案情简介:2000年,陈某经营的咖啡厅占用楼下公用部位,且安装厨房设施,造成污染。2001年,同一栋楼的业主郑某等28人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每户清洁费500元,同时起诉租赁经营饮食店的周某拆除排油烟机、空调外机等设施。法院认为:①陈某开办、经营咖啡厅,占用公共通道搭建厨房,安装排油烟机等厨房设备,属侵占该座楼房公用部位,郑某等要求其拆除并恢复原状请求应予支持。其所排放油烟给郑某造成了一定污染,故郑某等要求赔偿清洁费请求亦应予支持。对所造成污染,饮食店亦有责任,故郑某等要求全部由陈某赔偿理由不足,陈某应负责赔偿一半损失。②陈某认为所占用公用部位系开发公司所做补偿,其搭建及占用属善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周某排油烟机占用公共通道,应予拆除,但空调外机悬挂外墙属合理使用,诉请拆除依据不足。判决陈某拆除搭建物,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每人250元,周某拆除排油烟机。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01)厦民终字第716号“郑某与陈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案”,见《郑剑宏等诉陈永玉等案(相邻关系、公用通道使用权)》(詹锦林、杨洪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民: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