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依继承取得两处宅基地,均可主张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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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依继承享有两处宅基地,不受《土地管理法》“农村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限制,亦可主张相邻权。标签:相邻关系|权利主体|宅基地|一户一宅案情简介:1998年,王某建房借用黄某北屋前墙及滴水和房前道路,双方书面约定黄某用时,王某自动拆除并离开。2009年,黄某要求王某拆除占用道地时,王某以黄某另有父母遗留下来的宅基地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涉案房屋及宅基地原系黄某父母所有,其父母去世后,黄某对涉案房屋及宅基地享有合法的继承使用权,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原则。镇政府因拓宽道路占用了原属黄某父母的部分房屋及宅基地面积,剩余房屋及宅基地面积未被占用,应归黄某占有、使用。②王某向黄某出具借用字据,借用涉案房屋前墙及部分宅基面积使用,并约定可随时退出。现黄某要求王某归还所借用房屋前墙及部分宅基面积,王某应予以归还。判决王某对黄某侵害,排除妨害,王某拆除其诉争临时建筑。案例索引:山东淄博中院(2010)淄民一终字第326号“黄某与王某地役权纠纷案”,见《黄武庆诉王传海地役权案(宅基地)》(黄巍),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民: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