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须遵守法定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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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给予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限短于法定提前通知时限的,应以法定时限为准。标签: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通知时限案情简介:1997年,郑某承租材料公司营业用房,约定租期至同年12月10日。1997年10月9日,材料公司通知郑某须在10月31日前行使优先购买权。同年11月20日、郑某交购房款时,被材料公司以超过指定期限为由拒绝。因材料公司将房屋另售他人致诉。法院认为:①材料公司与郑某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材料公司不同意与郑某续签租赁合同应当准许,郑某现应搬出承租房,并给付占用房屋期间占用费。②郑某收到材料公司购房通知后,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购房权利。材料公司通知规定行使权利时限不足一个月,与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相去甚远,通知内容本身即违反法律规定,故材料公司将该房出售给他人行为侵犯了郑某对所承租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判决郑某将承租房退还给材料公司,并按每月600元标准付清租金,确认郑某享有其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案例索引:湖北宜昌中院1998年7月27日“某材料公司与郑某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枝江市金属材料公司诉郑吉明未按其通知的期限交款丧失优先购买权租赁到期后返还房屋案》(闵珍斌),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03/3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