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房产承租人,对整栋房产拍卖,无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通过招标方式整体售房,仅承租部分房产的承租人要求以竞买人成交价格优先取得整栋房产的,不能支持。标签: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招标拍卖|整体售房案情简介:2000年,陈某承租化工公司房屋。2002年,化工公司经批准,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转让包括陈某承租房屋在内的整层房产,招标通知仅在化工公司门店招贴。最终二人竞标,赖某中标获得房产并办理过户。2003年,陈某以其不知情、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确认招标买卖无效,并要求以同等价格购买化工公司已转让给赖某房产。法院认为:①化工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未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且投标人亦少于三人,按《招投标法》规定应重新招标,化工公司招标转让房产未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进行,因违法而无效,侵犯了包括陈某在内的不特定对象知情权、竞买权,陈某主张化工公司与赖某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诉请,应予支持。②因化工公司为房产整体转让,陈某只承租了一部分,故陈某要求以第三人赖某成交价格优先购得化工公司整栋房产诉请不能得到支持。。案例索引:广东河源市连平法院(2003)连民(初)字第120号“陈某诉赖某等确认优先购买权案”,见《陈伟文诉连平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确认优先购买权纠纷案》(邹燕辉),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03/61:86);另见《承租房屋小部分的承租人对整体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陈伟文诉连平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确认优先购买权纠纷案》(邹燕辉),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04/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