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房屋承租人,对捆绑售房,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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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捆绑销售情形,部分房屋不定期租赁关系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通过平衡出卖人与承租人利益处理。标签: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捆绑销售|不定期租赁案情简介:2003年,邓某租赁实业公司房屋到期后继续使用,实业公司继续收取租金,后庾某买下实业公司所有的包括邓某承租的一间房在内整层房屋,邓某就其承租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认为:①邓某承租诉争房屋期满后继续使用,实业公司未表示异议且继续收取租金,原租赁合同有效,但租期为不定期,邓某作为合法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其承租房屋权利。②鉴于邓某只对其承租房屋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而实业公司与庾某约定以整体出售整层房屋作为出售条件的,现邓某表示同意购买其承租房屋与实业公司整体出售包括该房在内的整层房屋并非同等条件,故判决驳回邓某诉请。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685号“邓某诉庾某等优先购买权案”,见《邓柱基诉广州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庾磊福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伍丽娜),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03/6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