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对房屋附属土地,亦享有优先购买权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租赁房屋院落可视为承租人承租房屋附属土地,依房地产“地随房走”原则,承租人对该院落亦享有优先购买权。标签: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附属土地|房地一体案情简介:1996年,五金公司通过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空院及仓库承包给王某经营饭店,五金公司收取固定承包费。2000年,在承包快到期时,五金公司将空院及部分库房转让给薛某,王某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认为:①王某与五金公司所签承包合同,以承包空院及仓库经营饭店,五金公司收取固定承包费,合同性质实为房地产租赁。②根据我国法律有关精神和民法公平原则,租赁房屋的院落可视为承租人承租房屋的附属土地,根据房地产“地随房走”原则,承租人对该院落也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五金公司转让其出租给王某使用尚在租赁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时,应在转让前告知王某,王某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案例索引:河南三门峡中院(2005)三民终字第9号“王某诉某五金公司等优先购买权案”,见《王利亚诉卢氏县五交化公司、杨冬粉、薛茂生承租房屋优先购买权案》(杜秋平、焦迎九),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01/5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