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所有人售房时,应保障公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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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与新所有人之间形成租赁关系,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新所有人售房时应向承租人履行通告义务。标签: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公房承租人|通告义务案情简介:1999年,陈某之姐与房管站所签租赁协议载明陈某作为家属共同承租使用房屋,后陈某之姐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陈某属被拆迁人,在其与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入住合约后入住诉争房。2004年,黄某参加竞拍取得该房所有权,并认可陈某承租人身份。2006年,黄某根据陈某登记的《购买意向表》通知陈某落实购买事宜、在未与陈某就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沟通情况下,将该房转让给庞某。法院认为:①虽陈某未与诉争房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但却形成事实租赁关系,黄某在参加竞拍时已明知该房为不交吉拍卖,在取得所有权后亦认可了陈某承租人地位,故陈某为合法承租人。②黄某所发通知不能证明其已通知陈某出卖房屋事实、黄某依法有义务在出卖前合理期限内将出卖房屋以及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条件告知陈某以保障陈某能行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利,判决确认陈某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25号“陈某诉黄某等房屋优先购买权案”,见《陈翠玉诉黄少荣、庞伟侵犯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案》(李篮辉),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03/6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