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产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7日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新的所有权人应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人义务。标签:房屋租赁|房屋转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撤销|显失公平案情简介:2004年,投资公司替代开发公司成为大厦产权人。2005年,投资公司以餐饮公司与开发公司原签订的每月每平方米23元租金标准远低于同期124元的标准为由,诉请变更租金标准。法院认为:(①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受损害方必须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变更权,逾期该权利消灭。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开发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合约,餐饮公司实际使用租赁物经营餐饮,故可认定合约是确定租赁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开发公司与餐饮公司权利义务的依据。截至大厦被依法拍卖时,开发公司与餐饮公司均信守了合同,未产生任何纠纷。开发公司亦从未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由此能认定开发公司接受和认同合约约定租金、合同订立时不存在显失公平。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投资公司成为诉争房屋所有权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出租人义务,使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其无权利对合约效力提出异议。判决驳回投资公司诉请。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7676号“某投资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北京东环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兰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案(显失公平)》(宋建萍),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