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占用消防控制室,产权继受人有权请求搬出
——房屋承租人租用房屋部分面积系暂未投入应用的消防设施专用面积的,产权继受人对承租人占用得依法请求排除。标签:房屋租赁|房屋转卖|买卖不破租赁|物业纠纷|消防设施案情简介:2006年,李某竞拍取得大厦房产。倪某以其租用原大厦55平方米消防控制室为由拒绝搬出致诉。法院认为:①根据我国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人不得占用消防控制室,包括部分占用。倪某占用行为不仅危及整幢大楼消防安全,亦危及自身消防安全。同时,李某作为大楼大部分面积业主,其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身包含了对大楼消防部位面积,包括消防控制室的使用权利及安全受益权利,倪某拒不撤出占用的消防控制室部分面积,显然侵害了李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李某依法有权请求排除妨害。②倪某认为李某作为大楼产权继受人,应对所购产权原有负担一并承受,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以及对另一区分所有权人已作出的出租行为不得擅自主张无效的理由忽略了消防设施、消防安全固有的公共利益属性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强制性、显然不能成立。大厦规划设计的消防控制室因暂未投入消防应用,而被大楼物业相关权利人作为营业用房用于出租行为不能排除该消防控制部位的公共设施属性、李某作为大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该部分面积依然被管理部门及设计单位确定为消防设施部位情况下,依法享有对该公共安全部位使用、受益权能,对任何他人的占用得依法请求排除。判决倪某撤出诉争消防控制室。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0379号“李某与倪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见《李圣平诉倪东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区分所有权之性质)》(周舜隆),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民:8);另见《消防审核意见对业主共有权的影响》(周舜隆),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24: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