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默示认可转租行为的,第三人成新的承租人
——承租人转让租赁房屋,出租人直接向第三人收取租金的,应视为对该转让行为默认,受让人取代成为新的承租人。标签:房屋租赁|房屋转租|实际履行|诉讼主体案情简介:1995年,滕某承租旅店房屋经营。1997年,滕某未经旅店同意转租该房屋给房某,事后由旅店实际向房某收取房租。1998年,因房租欠付,旅店起诉滕某和房某共同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法院认为:①旅店与滕某之间饭店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滕某经营两年后,将饭店转让给房某经营,旅店虽称此转让行为未经其同意,但在房某经营饭店期间,旅店曾直接向房某收取租金,应视为对该转让行为默认,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原承租人滕某即退出租赁关系,而由受让人房某取代其位置,成为新的租赁合同关系中的承租人。②房某作为新的承租人应及时向旅店交纳租金。由于房某未及时将租金给付旅店,对此纠纷产生应负全部责任。旅店要求房某给付租金、违约金、终止合同和归还租赁物的诉请合法。判决旅店与房某之间租赁合同终止,房某归还房屋并给付旅店租金、违约金。。案例索引: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2000年11月15日“某旅店与滕某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勃利县铁路综合服务楼旅店诉腾志杰转让承租的饭店后欠付租金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案》(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04/34:1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