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合同未经转让方认可,受让方应有权解除
——房屋出售后,受让方即承继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承租人未经转让方同意转租,受让方有权解除该转租合同。标签:房屋租赁|房屋转租|擅自转租|合同解除案情简介:2008年,武某租赁村小组房屋,租赁期限6年,年租金4万元,明确约定武某不得转租。2009年,武某将该房屋以年租金11.8万元转租给了王某,转租期限3年。2010年,村小组通过拍卖程序将该处房产卖给了谢某。谢某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后,发现武某擅自转租该房屋,要求与武某解除租赁合同。武某以该处房产系村小组集体财产、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为由,于2011年1月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村小组与谢某之间房产出售合同无效,生效判决驳回武某诉请。谢某诉请确认其与武某之间租赁合同已解除。法院认为:①谢某与村小组签订案涉房屋出售合同,谢某即拥有该房屋合法所有权,同时亦承继了村小组与武某之间所签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武某与村小组所签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武某对租赁房屋只有使用权,无权对该房产做任何处理,包括转租,而武某却违反合同约定将房屋转租,依《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规定,已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权利人谢某有权解除合同。②因每次交租金均系武某向村小组交纳,而非各承租户直接交给村小组,且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故不能视为村小组已认可其转租行为。武某在2011年1月8日向法院提出确认房屋出售合同无效案件中已认可谢某向其提出解除合同,故应认定谢某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在2011年1月8日前已到达武某,该通知行为符合《合同法》第96条相关规定、已产生合同解除效力、判决确认谢某与武某之间租赁合同自2011年1月8日起解除。案例索引:河南南阳中院(2012)南民一终字第434号“谢某与武某等房屋转租合同纠纷案”,见《受让方有权解除未经转让方认可的房屋转租合同——河南南阳中院判决谢灵霞诉武超斌等房屋转租合同案》(柳殿奎),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212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