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强行收房致损,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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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强行收回租赁物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时,其自助行为非自力救济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标签:房屋租赁|房屋转租|侵权|自助行为|自力救济案情简介:2001年,服饰公司与魏某签订联营合同,约定魏某提供房屋,服饰公司每年支付魏某固定联营利润。其后,魏某以个人名义领取营业手续。2004年,因店铺实际经营人发生变化,魏某与服饰公司协商未果,自行办理注销营业手续并强行收回店铺使用权后另租他人。服饰公司诉请魏某赔偿损失。法院认为:①双方所签合同名为联营,实为房屋租赁合同。在服饰公司未经魏某同意将租赁房屋给他人使用构成违约后,魏某与服饰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后因租金与租期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魏某单方强行收回房屋使用权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符合双方约定,显系不当,因该不当救济行为给服饰公司造成相关损失,魏某应予赔偿。②对于服饰公司主张的店铺租金损失,因魏某强行收回房屋使用权,导致服饰公司在相同地段租赁营业房需付更多租金,服饰公司租金损失客观存在,并经过租金损失鉴定,该损失虽系由魏某强行收回房屋使用权所产生,但服饰公司先行违约对此亦负有过错,酌情由魏某承担60%即60万余元赔偿责任。对于魏某反诉请求,在双方产生纠纷后,魏某权利救济行为不当,故对其要求支付发票遗失登报费、清场搬迁费、仓储费等损失均不予支持。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11号“上海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与魏长远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见《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强行收回租赁房屋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自力救济行为》(夏明贵,浙江杭州中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实务研讨》 (201303/45:244);另见《出租人强行收回租赁物的自力救济行为辨析》(夏明贵),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