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守约方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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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违约,导致合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守约方可诉请违约损失赔偿,其要求继续履行的,不应支持。标签:房屋租赁|一房二租|合同履行|继续履行|合同解除案情简介:2007年,李某与商贸公司签订摊位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批发市场第50号摊位。租赁期内,因商贸公司又将该摊位出租给夏某,李某起诉商贸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法院认为:①李某与商贸公司所签摊位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履行期间,李某并未拖欠租金。商贸公司亦未提交其向李某催要预交下期租金的有效证据,其擅自将摊位转租他人,违背了该摊位租赁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②继续履行合同应需满足一定法律和事实条件,如诉争合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非金钱债务,则守约方不能要求继续履行。本案中,因李某诉讼请求是要求商贸公司继续履行摊位租赁合同,现商贸公司已将案涉摊位转租给案外人,导致李某与商贸公司摊位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关于商贸公司应向李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李某可另行主张。李某在本案中并未要求解除摊位租赁合同,亦未要求商贸公司赔偿违约经济损失,仅要求继续履行案涉摊位租赁合同,判决驳回李某诉请。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12)高民申字第2595号“李义与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见《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法律和事实上的条件》(胡昌明),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0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