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应赔偿出租人间接损失
——单方终止租赁合同,计算出租人违约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具体数额时,可比照其相同条件下所获利益来确定。标签:房屋租赁|违约责任|可得利益|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案情简介:2003年,木业公司与制品公司签订三年期租赁协议,约定每年租金9.6万元。3个月后,制品公司单方解约。木业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了每年租金2万元的租赁合同后,诉请制品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为:(①木业公司与制品公司所签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制品公司在租赁期满前终止履行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木业公司要求制品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木业公司要求制品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3万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②依《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违约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本案中,木业公司存在可得利益损失即租金损失。制品公司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即明知木业公司拥有的场地、生产设施须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和资质条件方可经营,故作为专门从事竹木制品的制品公司在租赁时对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完全可以预见和确定。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可比照非违约方相同条件下所获利益来确定制品公司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即依据木业公司与第三人缔结的替代租赁协议中确认的租金与原协议应履行的租金差额来确定赔偿额,判决制品公司赔偿木业公司7.6万元。案例索引:福建三明中法院(2003)三民终字592号“某木业公司与某制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永安市闽中竹木业有限公司诉永安市鹏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合同)》(林宏),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民: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