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单方违约,应赔偿承租人对第三人违约损失
——因出租人单方违约,导致承租人被迫中止履行与第三人装修等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应认定为承租人实际损失。标签:房屋租赁|违约责任|实际损失|装修损失案情简介:2006年,餐饮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前者租赁后者房屋经营中餐,餐饮公司交付押金及租金16万余元后即装修。装修期间,商贸公司以该房屋无法办理餐饮营业执照为由要求餐饮公司撤离场地。2007年,餐饮公司诉请商贸公司退还全部已交房屋押金、租金、并赔偿餐饮公司装修设计损失、灯箱制作损失、装修工程及预订电梯等损失。法院认为:①案涉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餐饮公司可在租赁房屋中经营中餐,餐饮公司已对租赁标的物进行了装修。商贸公司单方面中止合同,依双方约定,商贸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餐饮公司因合约提前终止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②关于租赁费,双方已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免租期,免租期内商贸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餐饮公司系在免租期内使用该场地,故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由于商贸公司单方违约行为导致餐饮公司被迫中止履行所签订装修合同、空调买卖安装、电梯购买安装等合同,使得餐饮公司对第三人构成根本性违约,从而形成餐饮公司实际损失。对此、商贸公司在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完全能预见到、此外,商贸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餐饮公司因此产生的费用不真实,故商贸公司应就餐饮公司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商贸公司退还餐饮公司已交房屋押金、租金共16万余元,并赔偿餐饮公司装修设计损失、灯箱制作损失、装修工程损失、预订电梯损失等41万余元。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9)一中民再终字第621号“某商贸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北京远天博际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二河物东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载《审判监督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003/33: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