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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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当属“不可抗力”范畴,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继续租赁,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共同居住|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案情简介:1999年,黎某租赁张某饭店经营,约定承包期10年。半年后,黎某因饮假酒中毒身亡,黎某妻子毛某诉请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金并补偿饭店装修费。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其义应包括亦可不租赁。②案涉租赁合同有效。承租人黎某因误喝假酒不幸突然死亡,此系签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均不可能预见、不可克服、无法直接控制的突发事件,当属“不可抗力”范畴,故毛某在丈夫突然死亡后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合同解除,张某退给毛某相应租金并补偿添置财产费。案例索引:湖南张家界武陵源区法院1999年11月28日“毛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毛秀英因丈夫死亡诉张业韶解除其丈夫签订的租房合同案》(彭齐振),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01/3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