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就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可对抗他人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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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情况下,就其承包工程享有留置权,并可对抗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承租权。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留置权|权利冲突|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案情简介:1997年,杨某预付商贸公司4万元定金,用于修建后的门面房承租。1998年,张某承建门面房后,因商贸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张某未交出门面房,致使杨某无法承租致诉。法院认为:①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情况下,就其承包建设工程享有留置权。该留置权无须合同约定,且凡留置权均属法律直接规定,系法定权利。②第三人张某留下其承包建造的商贸公司门面房,系为留置权之行使,无须征得任何人同意,亦无须考虑该房上是否还设置有债权或其他担保物权。张某以留置房屋迫使商贸公司履行欠付工程款,行为完全合法,并取得了对抗商贸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效力,杨某应向商贸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案例索引:湖北宜昌中院1999年“杨某与某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生效判决判令诉争门面房由杨某承租经营,商贸公司支付杨某原付租房定金利息并赔偿杨某经济损失3000元。本案采纳责任编辑杨洪奎老师观点。见《杨正严诉华都商厦收取租赁定金后因欠付工程款建造的出租房被承包人留占要求交付该承租房案》(朱家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03/3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