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无继续履行可能的,法院可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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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7日
——房屋租赁合同无继续履行可能的,法院可判决解除合同,但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继续履行|损害赔偿案情简介:2012年,制衣公司与服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5年,双方就租房事宜发生争议,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制衣公司遂起诉要求服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16年租金及相应费用。诉讼中,服饰公司另行租赁场地而搬出制衣公司出租房屋。法院认为:(①从双方短信、商议函来看,双方虽有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即双方实际上并未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服饰公司亦未返还租赁物,故服饰公司以合同解除为由对抗制衣公司主张无法成立。服饰公司已另行租赁房屋,故要求其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在事实上已不可能,且房屋租赁是一个持续性的履约过程,法院强制要求一方租赁房屋也无实际操作可能,此类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也将面临各种问题,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为避免损失扩大及当事人诉累,且双方均同意,法院认定合同解除。②房屋租赁合同不同于买卖等类型合同,后者的损害赔偿范围可及于预期利益,即合同如期履行可获得利益,包括利润;而房屋租赁合同系继续性合同,若承租人违约,在承租人已返还房屋情况下,出租人可就房屋另行使用、租赁,以获得收益。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服饰公司支付制衣公司6个月房租及相关费用。案例索引:浙江金华中院(2016)浙07民终2366号“某实业公司与某工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对无继续履行可能的合同,可予解除并确定合同责任——浙江义乌法院判决椰浪公司诉派森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陈成建、郭翔峰、贾晨斌),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70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