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违章扩建房屋被强拆,出租人并无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关系中,对承租人因违章建筑被行政机关依法拆除所受损失,出租人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标签:房屋租赁|房屋添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案情简介:2001年,王某租赁村委会房屋,约定新建房屋归王某所有。2004年,王某扩建房屋被城管部门作为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村委会主任给王某出具“说明”,载明“因未拆迁时,大队同意按每平方米200元赔偿,望大队领导协商解决”。王某据此诉请村委会赔偿。法院认为: ①王某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后,在未取得房屋准建手续情况下新建了房屋,导致被城管部门依法限期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②村委会主任以证明人身份为王某出具“说明”明确指出:因未拆迁时,大队同意按最低每平方米200元赔偿,望大队领导协商解决。村委会主任无权力给前村委会设定赔偿义务,其给王某出具的“说明”并不能作为王某向前村委会主张权利的依据,同时,王某新建房屋系因违章被行政机关依法拆除,故王某无权要求大队对其被拆除房屋进行赔偿。现王某以“说明”为依据要求村委会给予赔偿,违反民法公平原则。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8604号“王春江诉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高米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纠纷上诉案”,见《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后的责任承担》(刘瑾),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0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