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调解后,承租人可就装修损失再起诉
——租赁合同纠纷已经法院调解解决后,承租人就其经营损失丧失诉权,但承租人对其装修损失,有权再行提起诉讼。标签:房屋租赁|房屋添附|经营损失|诉讼程序|重复诉讼案情简介:2003年,信息公司租赁资产公司房屋等设施。2004年,双方诉讼,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解除租赁合同,资产公司减少租金10万元。2005年,信息公司以资产公司违约为由诉请赔偿经营损失及装修损失。法院认为:①诉以纠纷为客体,当事人基于同一纠纷之上的诉讼请求应一并提出,基于不同纠纷之上的诉讼请求可另行解决。在前案诉讼中,信息公司同意解除与资产公司所签租赁合同,并未就解除合同给其造成的经营损失提出权利主张。现双方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已经法院调解解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信息公司就其经营损失丧失诉权。因装修属于动产与不动产添附、由物权方面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可不依附合同关系而独立存在,故信息公司对其装修损失有权再行提起诉讼。②信息公司基于租赁合同进行添附,故有必要对租赁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进而对合同解除责任进行认定。在前案诉讼中,信息公司与资产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对解除租赁合同责任,法院并未进行认定,同时亦不能依该调解协议内容进行推定,故法院将依据双方当事人在本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对解除租赁合同责任进行认定。本案中,信息公司并未提供资产公司逾期交付租赁物、场地不完整以及租赁物应包括洗浴中心设备的相关证据,交换机、锅炉出现故障发生在租赁物交付后,根据租赁合同,信息公司对租用设备负有维护、保养和修理义务,故不能证明资产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信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纳租金,构成违约。租赁合同解除虽系信息公司违约所致,但鉴于资产公司从添附中获得利益,应给予信息公司适当补偿。判决资产公司给付信息公司装修补偿款102万余元。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5)民终字第05118号“某信息公司与某资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北京鑫恒信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租赁合同添附物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安辉、毕芳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5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