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在建工程并施工和装修,应构成双重法律关系
——承租人接手房屋后继续性建设并做必要装潢,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建设在建工程和承租房屋的双重法律关系。标签:房屋租赁|房屋添附|合同性质|施工合同|委托代建案情简介:1995年,研究所与建筑公司就公寓建设签订施工合同。1997年,就未施工完成公寓,研究所与实业公司签订合作改造协议、由实业公司接收进行装潢、改造。2002年,研究所诉请实业公司支付租金并解除租赁关系,获法院生效判决支持。2003年,实业公司起诉研究所,要求研究所支付实业公司垫付工程款并补偿添附物现值。法院认为:①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实业公司从建筑公司接手公寓并进行装潢、改造,系基于其与研究所之间房屋租赁关系。从实业公司接手公寓后,按公寓设计施工蓝图对公寓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审查情况看,尚有诸多项目未进行施工,未达到验收和交付使用标准。质监站出具的证明亦证实该工程至今尚未进行验收和检测,故可认定实业公司接手的公寓属于未达到交接验收标准的在建工程。实业公司接手公寓后直至与研究所产生诉讼,实业公司已完成了建筑公司遗留的公寓原始设计图纸上剩下的施工项目,同时为经营酒店对公寓进行了必要装潢、改造。尽管实业公司与研究所之间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上述事实证实,实业公司对公寓未完工程项目所进行施工,是代研究所进行的继续性建设,这从实业公司与研究所之间就公寓工程项目投资建设、项目核对、处理意见等往来函件内容可得到证实。实业公司接手公寓后所进行施工包括为研究所公寓主体工程收尾和为自己日后经营酒店所做必要装潢两部分、当事人双方间存在研究所委托实业公司建设在建工程和实业公司承租研究所房屋的双重法律关系。②在当事人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按照公寓装修现状,依据评估公司对实业公司所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应由研究所补偿给实业公司添附物价值。判决研究所支付实业公司垫付工程款840万余元及利息,补偿实业公司添附物现值130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46号“某研究所与某实业公司工程款纠纷案”,见《上诉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与被上诉人长春天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审判长胡仕浩,审判员孙延平,代理审判员韩延斌),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裁判文书选登》(200601/25: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