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欠租,因此阻止其出货,侵害经营权,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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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租商户欠付房租,市场管理者采取阻碍商户出货措施,侵害了商户经营权,应就商户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标签:房屋租赁|拒付租金|保全措施|阻止出货|妨害经营案情简介:2005年,因电讯公司拖欠租金,商贸公司阻止电讯公司出货,由此造成电讯公司不能履行与电子公司买卖合同被判决赔偿违约金19.2万元。2006年,电讯公司诉请商贸公司赔偿。法院认为:(①妨害经营与一般财产损害不同,妨害经营侵权行为非直接针对财产权或财产,而是针对创造财产的经营活动,故妨害经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是受害人经营活动受损,而使其合法经营利益受到侵害。本案中,电讯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公司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电讯公司在开展商业经营活动中,为履行向买受人交货义务,当然有按其自身意志自由安排出货、运输等事务,以达盈利目的的权利。②商贸公司应知电讯公司租赁目的系开展经营活动,其主观上应能预料封闭出货通道、要求其保安人员阻止电讯公司将货物取出行为将导致电讯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商贸公司上述行为显属故意。况且、阻止出货纠纷发生后,双方多次交涉并报警,商贸公司即使事先不知行为对电讯公司可能影响,随事态发展亦应知晓出货对电讯公司营业事务紧迫性与重要性,商贸公司未立即就其阻止行为采取补救或消除措施,显属故意。商贸公司上述行为直接导致电讯公司无法按其与电子公司间买卖合同履行交货义务,造成电讯公司违约并支付违约金,电讯公司上述经济损失与商贸公司阻止出货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商贸公司赔偿电讯公司损失19.2万元。案例索引:上海杨浦区法院(2006)杨民二(商)初字第117号“上海蓝奇电讯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杨浦赛博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企业经营权纠纷案”,见《侵害企业经营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翟骏),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