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违章建筑被拆迁,发包人应酌情补偿损失
——实际投入使用的违章建筑承包经营期间被拆,合同因意志以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应酌情补偿承包人损失。标签:房屋租赁|房屋征收|强制拆迁|损失补偿案情简介:1999年,胡某租赁实业公司经营用房80平方米,其中52平方米为无证用房。2002年,无证用房因市政工程被强制拆迁,胡某主张实业公司补偿其装修损失和经营收入损失。法院认为:①双方合同依法成立,履行中因市政拆迁这一非双方主观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实业公司并无过错,其将含违章建筑在内的房屋发包给胡某,有所不妥,考虑到胡某亦已按实际面积承包经营,故胡某并未因此遭受实际损失。胡某虽在承包期间做了装修,但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费用确切数额,故酌情支持装修费损失。②因双方对造成房屋拆迁并无过错,且胡某承包费亦仅付至拆迁日,双方也一致表示承包合同实际履行至此,故胡某主张实业公司赔偿其经营收入损失不予支持。判决租赁合同解除,实业公司补偿胡某装修损失5000元。案例索引:上海杨浦区法院(2002)杨民二(商)初字第1108号“胡某诉某实业公司企业承包合同案”,见《胡洪康诉上海迅达实业公司企业承包合同案》(尹力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02/52:2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