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发生火灾事故,各责任人应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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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7日
——承租房屋火灾事故系多因一果造成,各责任人应按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大小确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即按份责任。标签:房屋租赁|火灾损失|侵权|多因一果|按份责任案情简介:2002年,机械厂将其厂房委托商贸城所属单位物流中心经营,物流中心又以出租人身份将该厂房转租给物流公司开办仓储配送货运业务。物流公司未按消防规定进行改造,后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300万余元损失,其中程某损失100万余元。消防部门认定物流公司职工违规安装、敷设电路负有直接责任,物流公司对火灾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直接责任,物流中心、商贸城负有间接责任。法院认为:①物流公司承租仓库后,在对仓库进行内部改造时,违反《消防法》规定,未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审而进行包括电器线路改造在内的内部装修。在改造完工后,又未经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且转租程某,为火灾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使火灾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确认其承担60%责任。②商贸城在经营土地及厂房期间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未尽监督和管理职责、对火灾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间接责任。物流中心在受托经营期间、将机械厂仓库出租,作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应与商贸城负同等责任。机械厂作为产权人,对仓库未履行管理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系多因一果,各行为人应按其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判决程某经济损失100万余元,由物流公司承担60%,机械厂赔偿10%,商贸城和物流中心各赔偿15%。案例索引:新疆高院(2007)新民一终字第194号“程某诉某物流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见《程国林诉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杨善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03/65: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