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未经消防验收房屋,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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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7日
——《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定属于取缔性强制规范,违反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标签:房屋租赁|消防验收|合同效力|效力性规范|取缔性强制规范案情简介:2007年,张某将租赁自银行的楼房第四层转租给贺某用于商业经营。贺某在花费43万余元装修后,因该层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无法注册和营业,张某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押金、租金,赔偿装修损失。法院认为:①贺某与张某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贺某与张某之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纷争,系因张某转租给贺某的由第三人出租的房屋无法提供合格的消防验收许可,致贺某无法办理相关证照,进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从本案租赁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看,第三人交给张某的两份消防工程验收意见书均未载明诉争租赁房屋已通过消防验收许可、张某对其向第三人承租并转租给贺某的房屋消防验收问题存在重大误解,第三人亦承认该诉争房屋消防验收问题尚未解决,其正在向该房屋开发商交涉,依此情形及《合同法》所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贺某依据与张某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规定诉请法院解除合同及返还租金、押金请求应予准许。②贺某对其主张的装修损失,提供了其与装修公司所签装修合同及该公司收取装修费用发票予以佐证,且张某质证时认可贺某对其所承租房屋进行装修事实,故对装修损失应予认定。判决确认贺某与张某所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张某返还贺某押金、租金并赔偿贺某装修损失。案例索引:福建厦门集美区法院(2007)集民初字第3053号“贺辉扬诉张俊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张庆东),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2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