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消防验收的商业用房,应不涉及租金损失赔偿
——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前,商业用房不得投入使用,故产权人不能以他人占有房屋构成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租金损失。标签:房屋租赁|消防验收|租金损失案情简介:1997年,农垦公司取得大厦产权证。2002年,法院判决确认建筑公司1996年以行使留置权为由、拒绝撤场而占用大厦部分楼层构成侵权。2002年,农垦公司以建筑公司侵权行为导致房屋租金损失为由诉请赔偿340万余元。2005年,大厦通过消防验收。法院认为::①虽然农垦公司于1997年就取得了大厦10层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大厦当时并未通过消防验收,依生效判决,建筑公司不能以行使留置权为由占有大厦部分楼层房屋,但根据1998年《消防法》第10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在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前,大厦不得投入使用,农垦公司不能以建筑公司占有大厦构成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租金损失。②农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建筑公司阻止了消防验收或其曾通知建筑公司配合消防设施安装,仅举证证明建筑公司曾出面阻止租赁户使用被占房屋。另外,农垦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因占用大厦行为获取利益。判决驳回农垦公司诉请。案例索引:重庆高院(2007)渝高法民终字第45号“某农垦公司与某建筑公司赔偿纠纷案”,见《重庆市农垦总公司诉重庆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案(公法对私权行使的法律规制)》(张小明),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民: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