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辩论终结前,出租房消防验收合格,合同有效
——租赁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房屋应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合同经过补正而变为有效。标签:房屋租赁|消防验收|合同效力|效力补正案情简介:2009年,赵某与实业公司签订营业房租赁合同,约定由赵某承租实业公司营业房。2010年,合同期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2011年,赵某以实业公司开办市场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诉请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无效。其间,公安消防局向实业公司出具了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法院认为:①依《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本案所涉实业公司建设经营的副食品交易市场土地使用面积及建筑总面积均大于1万平方米,该市场在出租使用前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实业公司在市场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与赵某签订营业房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应属无效。②涉案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消防验收合格,营业房业已合法化,通过这种补正,使房屋租赁合同满足了全部有效要件。同时,该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判决驳回赵某诉请。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114号“赵某与某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李如兴、付春杰),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16:72);另见《未经消防验收房屋出租合同的效力认定——浙江杭州中院判决赵某诉浙江现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李如兴、付春杰),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212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