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所签出租合同应为无效
——主体工程完工后,未经主管机关对消防设施检查即投入使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无效。标签:房屋租赁|消防验收|合同效力案情简介:1995年,数码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实业公司依约完成后续装修工作后,在未经消防验收情况下,即由实业公司与他人合资成立的百货公司入驻并使用。百货公司和实业公司亦未按消防部门要求限期整改。1998年,数码公司诉请实业公司、百货公司支付拖欠租金。法院认为:①案涉大厦主体装修工程竣工后,消防验收未获通过即擅自投入使用,违反相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租赁关系应认定无效。②消防部门在对案涉场所消防检查时,明确要求百货公司和实业公司限期整改存在的隐患,并申请验收,但两公司均未采取整改措施,致使租赁关系继续处于不合法状态,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判决租赁合同无效,百货公司和实业公司返还场地并赔偿数码公司场地使用费损失500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监字第128号“某实业公司与某数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全日通数码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申请再审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合同无效后折价抵偿标准的确定》(窦邯卫、李波,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202/6: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