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消防验收不合格,导致停业的,出租人构成违约
——出租营业用房因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导致承租人被处罚和责令停业的,出租人应承担履行合同不能的违约责任。标签:房屋租赁|消防验收|违约责任|责令停业案情简介:2006年,实业公司租赁开发公司酒店,约定实业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向开发公司支付当月租金”“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500万元损失及相应可期待利益及相关所有费用”。开发公司承诺“保证酒店消防不影响酒店正常经营管理”。2007年,由于酒店消防验收未达法定验收标准和未能如期在消防部门要求日期前整改完成,最终酒店受到相关部门罚款和停止使用处罚。2009年,实业公司起诉、开发公司反诉,均提出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等主张。法院认为:①《消防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该法律规定表明,消防验收是建筑工程验收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消防验收合格表明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交付使用工程均须经过消防验收这一重要环节,且须验收合格。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验收,亦不得交付使用,以确保工程达到保护公共财产、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安全目的。②本案中,开发公司作为酒店所有权人不仅依法负有对酒店消防验收合格义务,且依租赁合同约定负有向实业公司提供酒店消防验收许可证义务。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实业公司如期合法正常经营。本案查明事实为,开发公司向实业公司移交酒店时,酒店未取得消防许可证,虽其承诺“保证酒店消防不影响酒店正常经营管理”,但由于酒店消防验收未达法定验收标准和未能如期在消防部门要求日期前整改完成,最终酒店受到相关部门罚款和停止使用处罚。事实证明,由于酒店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开发公司无法向实业公司履行提供酒店经营所必须的消防许可证义务,是导致酒店被处罚和责令停业主要原因。开发公司理应向实业公司承担履行合同不能的违约责任。③由于实业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应于每月15日前向开发公司支付当月租金”约定,迟延交纳租金,亦存在违约行为。租赁合同关于“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500万元损失及相应可期待利益及相关所有费用”约定,应理解为无论任何一方违约,亦无论何种违约,当事人双方均应承担同等违约责任与同等违约金数额。本案鉴于双方违约,且双方违约行为均发生在租赁合同解除前,故依《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与租赁合同约定的该违约条款,判决驳回当事人关于对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诉请。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酒店与某开发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当事人双方违约,一方为根本性违约,还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深圳市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与丽江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江国家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张雅芬,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104/48: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