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楼梯包含在租赁物范围,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作为疏散楼梯的消防通道被分割包含在租赁场地范围内,双方因此所签租赁合同非标的物违法而是履行违法合同。标签: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标的物违法|违法履行案情简介:2000年,贸易公司将1层门面房出租给胥某。2001年,贸易公司向消防部门报告疏散楼梯被占用情况,消防部门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02年,贸易公司以租赁物包含消防通道为由、诉请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胥某反诉确认合同有效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法院认为: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贸易公司与胥某所签场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租赁场地具体位置,故双方所签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②虽然贸易公司交付给胥某的经营场地中包含有疏散楼梯,可能影响消防安全,但该行为已经消防管理部门处理,贸易公司及胥某应按《消防法》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消防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因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则贸易公司应在同等位置和条件下另行交付胥某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或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判决案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02)宁民四终字第139号“某贸易公司与胥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南京金榜佰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胥兆顺等租赁合同案》(杭鸣、伍丽娜),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商: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