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关联关系签订租赁合同,不一定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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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利用关联关系订立含有免租期的租赁合同,但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该合同不能被认定损害公司利益。标签: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公司高管|损害公司权益|关联交易案情简介:2009年,刘某与他人成立商贸公司,对于商贸公司购置房产,股东之间达成“不再追加投资、减少经营成本、合理规避税费”经营原则。刘某遂与妻子王某成立餐饮公司,按当地租金标准与商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因系毛坯房,故约定了1年的免租期。2010年,商贸公司监事高某要求同等条件租赁未果,以刘某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法院认为:①《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第217条第4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刘某系商贸公司经理,餐饮公司系刘某与其妻王某共同投资成立的公司,该公司登记股东仅刘某、王某夫妻二人,故刘某代表商贸公司与自己关系密切的餐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行为,属关联交易行为。②刘某系商贸公司聘任经理,在商贸公司购买案涉房屋后,刘某就房屋经营问题分别向商贸公司董事会提出关于商贸公司商铺承包经营方案、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在股东不再投入资金装修、亦不承担承包经营风险前提下,刘某夫妇遂出资成立了餐饮公司。刘某向商贸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了餐饮公司成立、性质及投资情况,商贸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未提出异议,故由商贸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符合商贸公司各股东意愿,商贸公司与餐饮公司有租赁合同关系。③刘某代表商贸公司与餐饮公司所签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不仅明显高于当地租赁指导价格,更符合股东之间达成的“不再追加投资、减少经营成本、合理规避税费”经营原则,餐饮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足额向商贸公司支付了租金,故租赁合同对租金约定未损害商贸公司利益。免租期是餐饮行业惯例,免租期长短受待租房屋状况、房屋所在地段等因素影响。因案涉房屋系毛坯房,经餐饮公司与商贸公司协商,由餐饮公司投入资金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并承担租赁期间房屋维修、维护费用,餐饮公司享有一定期限的免租期。这一约定系商贸公司与餐饮公司合意,亦符合餐饮行业惯例,故租赁合同对免租期约定未损害商贸公司利益。判决驳回高某诉请。案例索引:四川成都中院(2013)成民终字第4283号“高炜与刘某、四川省成都市贝海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贝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股东利用关联关系签订含免租期租赁合同不一定损害公司利益》(商海燕、彭有志),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