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签订时未办规划许可证,合同不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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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签订时,房屋虽系临时建筑,但嗣后取得正式规划手续及权属证明的,不影响对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认定。标签: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案情简介:1999年12月,实业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商贸公司承租实业公司开发的家具市场。2004年,双方因合同履行纠纷成讼。商贸公司以签约时房屋系临时建筑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依相关城市规划管理法律规定,临时建设应在批准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是城镇建设中,因临时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依法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建设需要占用城镇特定的公共空间,对城镇日常运行、规划实施等都会产生一定影响,须进行严格控制,纳入城镇规划管理。②本案租赁合同签订之时,诉争租赁标的物虽仅有临时规划许可证,但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农产品中心就家具市场建设项目取得了规划局补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后,农产品中心亦取得了房管局颁发的家具市场房屋所有权证、可视为本案诉争租赁物在取得正式规划手续及权属证明之后、已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租赁合同签订之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不影响对本案租赁合同效力认定。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33号“某实业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上诉人武汉欧亚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鸿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程新文,代理审判员张颖新、陈朝仑),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例》(200504/24: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