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需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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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恢复原状溯及力,应考虑合同性质和具体履行情况以及保护非违约方等综合因素确定。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恢复原状|瑕疵担保|合同目的案情简介:2005年,投资公司将房屋出租给吕某经营美容业务。2007年,该房屋顶部污水管滴水并产生异味,经鉴定超过国家标准。2008年,吕某诉请解除合同并退回相应租金、押金。投资公司称应扣除恢复原状费用。法院认为:①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吕某与投资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投资公司虽按合同约定向吕某提供了经营美容业的租赁场地,但吕某在使用中场地室内出现异味,经检测,该租赁场地室内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致使吕某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目的。吕某因此要求与投资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投资公司返还相应租金、房租押金等诉请,符合租赁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投资公司返还吕某相应租金、房租押金。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5830号“吕某与某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吕国龙诉湟佳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孙丹玲),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4/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