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施工导致房屋损坏,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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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7日
——地铁施工导致房屋损坏,造成承租人损失的,虽不属于出租人过错,但亦应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标签:房屋租赁|瑕疵担保|地铁施工|停业损失案情简介:2007年,典当公司承租贸易公司房屋期间,因地铁施工,导致墙体开裂等问题。2008年,贸易公司诉请典当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典当公司反诉贸易公司赔偿停业期间损失。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据此,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基本义务为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证租赁物符合实现租赁目的状态,即出租人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涉案合同中“租赁期内,贸易公司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约定亦是对瑕疵担保责任表述。②本案中,在地铁施工影响出现后,房屋整体(包括交付时即存在的瑕疵)损坏情况发展已为地铁施工进度所左右,在地铁施工持续性影响终止前,房屋无法由当事人自行有效维修,且相关方面已提出了专业维修方案,专业鉴定亦明确只有待地铁施工完成后才能进行有效修复,故贸易公司在诉讼时已不具备履行维修义务客观条件,不能判决由其承担直接的维修义务。典当公司主张的停业均是由地铁施工引起的房屋损坏导致、但地铁施工影响并非可归责于典当公司事由、故不影响贸易公司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对承租人发生的必要损失应进行补偿。判决典当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贸易公司支付典当公司停业损失16万元。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号“上海克梦妮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金典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见《出租人应对地铁施工导致的房屋损坏承担瑕疵担保赔偿责任》(周峰、李兴),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