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内热水器致承租人死亡,出租人应过错赔偿
——出租人未尽检查和维修义务,因其提供出租房屋内所附热水器未安装烟道致承租人中毒死亡的,应相应过错赔偿。标签:房屋租赁|瑕疵担保|燃气热水器|检查维修案情简介:2008年,邱某在承租汪某房屋洗澡时,因燃气热水器无烟道发生一氧化碳中毒,邱某死亡。邱某近亲属诉请汪某及热水器销售者、生产者共同赔偿。法院认为:①根据销售公司与热水器公司所签销售合同及热水器售后服务保证卡,销售公司出售热水器由热水器公司承诺100%为预约用户安装调试,100%保证质量可靠,故依日常生活经验,汪某不可能不享受售后服务,而另行联系其他人员安装热水器,故可确定案涉燃气热水器是由热水器公司指派安装人员具体实施安装行为的。②《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规定:“安装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房间内应有排烟道;在民用建筑中,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应有单独的烟道。”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拒绝安装。”热水器公司作为燃气具安装企业,在履行售后安装服务中,在无烟道情况下该公司安装人员即不应为该用户安装热水器、而安装人员却采取放任态度、违反相关规定、为该户安装了热水器却未安装烟道。③涉案燃气热水器系销售公司在天然气置换期间向汪某销售并由销售公司指定的供应商热水器公司负责售后安装。依《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第1.0.5条“热水器安装后必须经当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第4.0.9条“不按本规程安装的热水器均属违章,不得通气使用”规定,销售公司作为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在其销售给汪某热水器安装后,应及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准许通气使用。但销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在汪某房屋通气使用前对该房屋内涉案热水器进行了检验,故可认定销售公司对涉案热水器未作检验即通气放任用户使用。销售公司虽举证证明其在天然气置换工程结束后,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布安全用气信息,并对汪某房屋燃气设施进行检查,汪某亦在户内安全检查工作单中签名。销售公司主张检查时发现热水器烟道有问题,要求汪某进行整改,并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但汪某拒绝签字,汪某当庭予以否认。由于销售公司提供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系用户联,无法认定销售公司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达给了汪某,故对销售公司该主张无法采信,据此可认定销售公司对案涉房屋燃气设施未尽到法定安全检查义务。④汪某作为出租人,在提供出租房屋内所附热水器给受害人邱某使用时,应保证该燃气热水器符合安全使用标准,但该燃气热水器未按国家强制性规定安装烟道,存在明显事故隐患。由于涉案燃气热水器在使用时因未安装烟道致使热水器产生的大量一氧化碳滞留室内,未被排出室外,致受害人邱某中毒死亡,故邱某死亡与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汪某作为出租人对出租房内设施有检查和维修义务、应对出租房内设施安全负责,但汪某将房屋出租给受害人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故汪某对邱某死亡后果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邱某对于使用燃气设施时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等基本常识应该掌握,但其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未遵照执行,导致死亡,故对损害结果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可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判决汪某、销售公司、热水器公司分别赔偿原告损失21万余元中的20%、20%、50%。案例索引:安徽马鞍山花山区法院(2009)花民一初字第0605号“李某与汪某等生命权纠纷案”,见《李少君、李梦茹、邱学兰、张绪全诉汪洪、马鞍山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江苏光芒热水器有限公司生命权案》(郭庆),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04/74: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