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单方履行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当事人以短信息方式订立合同的,对合同要约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标签:房屋租赁|租赁期限|成立时间|承诺期限|单方履行案情简介:2012年,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张某承租李某房屋,租期一年,租金每年10万元,半年付。201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通过短信协商续租事宜,张某按年租金10万元汇款半年租金5万元,但李某要求按年租金13万元计算。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出租合同、张某腾房并支付房屋使用费。法院认为:①合同订立,是缔约双方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过程。缔约达成合意,是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已确定,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得以固定。合同订立,以要约、承诺方式作出。《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②在双方出租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时,李某与张某曾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短信息往来记录显示李某同意续租的租金标准为年租金13万元,而张某主张的数额则为10万元,双方就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价款问题存有争议,并未达成一致合意。张某单方付款行为系对李某所发出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以实际行为发出新要约,李某对该新要约并未承诺同意,5万元款项到账行为不能视为李某同意并主动接受张某主张的以年租金10万元为前提的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李某与张某于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并未形成新的租赁关系。张某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无法定或约定权利基础、判决张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4751号“张某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案”,见《以短信息方式订立合同的判定——北京三中院判决张学萍诉李双杰租赁合同纠纷案》(王忠),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406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