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转让,属于资格享有人专属权
——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转让属于资格享有人专属权,转让人在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后,不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标签:房屋买卖|经适房|购房资格案情简介:2003年,胡某夫妇以年逾90、购房困难为由,申请将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转让给外孙女石某,转让申请书由胡某女填写,并加盖胡某夫妇个人印鉴。2007年,胡某子举报。房管局审查后,以石某申报不实,骗购经济适用房为由注销其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证。法院认为:(①根据市房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补充规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但购房有困难的,可以办理购房资格转让手续。需办理购买资格转让的,必须在审批之前办理好有关转让手续,提供转让人与受让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填写转让书。办理转让手续后、转让人不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即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转让属于资格享有人专属权,只有资格享有人本人有权行使购房资格转让,并填写转让书。②本案中,石某提交的资格转让申请书中内容及签名虽均为胡某女书写,但在转让人栏内盖有胡某夫妇个人真实印鉴。在资格转让时,购房资格转让人胡某夫妇均能表示自己意志。作为已是90岁以上书写不便的高龄老人,由女儿代为书写内容和姓名,再加盖上本人印鉴来体现自己意志做法,符合情理和人们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且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规定对资格转让申请书填写没有规定特殊要求。胡某夫妇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后,在其购房有困难情况下,将购房资格转让给外孙女石某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转让规定。判决撤销房管局注销决定。案例索引:江苏无锡崇安区法院(2007)崇行初字第39号“石晨月诉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纠纷案”,见《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专属性分析》(朱重岱),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16: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