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买卖无效,出卖人应返还装修价值予买受人
——经济适用房违法买卖导致合同无效的,房屋装修构成对原财产的添附,出卖人应将增加的装修价值返还给买受人。标签:房屋买卖|经适房|装修损失|添附案情简介:2008年,陈某通过经纪公司交易董某购买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2009年,因无法办理过户,双方成诉。关于合同效力及无效后房屋装修损失21万余元如何处理成为争议焦点。法院认为:(①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故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申请条件、上市交易等均有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有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城镇低收入家庭,其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依《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本案诉争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董某购买该房屋尚未满5年即将该房屋出售给陈某,且以高于原购房价格的市场价格予以出售。该合同违反了相关法规规定、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属无效。作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从合同的经纪合同及委托过户代理合同均属无效。②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对董某要求陈某腾退房屋、交付房屋的原始购房资料及陈某要求董某返还购房款、经纪公司返还代理服务费的诉请应予支持。因该房屋装修构成房屋一部分,故董某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请无法支持。房屋装修构成对原财产的添附,实质上增加了原财产价值,故董某应将增加的装修价值返还陈某。董某要求陈某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陈某要求董某及经纪公司支付购房款利息、腾房费及未购买另一处房产造成的定金损失和其他损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合同无效,双方返还,董某赔偿陈某装修费21万余元,经纪公司返还陈某代理服务费2万余元。案例索引:北京昌平区法院(2009)民字第2254号“董某与陈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董淑萍诉陈紫薇等房屋买卖合同案(无效合同)》(魏胜利),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