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互换后,一方取得所有权,不影响对方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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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换公房并长期居住,一方公房经房改变为私房,但房屋所有权取得不影响另一方依互换协议取得的居住权。标签:房屋买卖|置换房|居住权|所有权|合同变更案情简介:1981年,刘某之父以承租的6号公房与李某承租的38号公房互换并长期居住,李某将互换后的房屋承租人变更为丈夫。2000年,李某经房改取得38号房屋产权后,以刘某属借住为由,要求腾房。法院认为:①双方确系换房居住,虽承租人已变更为李某之夫,但自刘某之父搬入38号房屋居住直至去世,并未将此处房屋交还李某,而是由刘某继续居住使用,双方仍按原来方式交纳租金,应视为双方换房行为继续。李某称刘某之父已将其原承租房让与自己,刘某系借住其房屋,无充分证据证明。②基于双方换房居住的事实、刘某有权在38号居住。李某对该房屋所有权取得不影响刘某居住权,房租应按双方原来约定数额交纳,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现双方尚未就提高租金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要求按新标准交纳租金请求,不予支持,判决李某按原标准给付租金。案例索引:河南郑州中院2002年1月23日判决“李某诉刘某房屋换住案”,见《李桂兰取得换出的承租房所有权后诉换入人刘绍青返还该换住的房屋案》(李晖),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02/4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