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置换居间合同显失公平的,委托人可诉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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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公司利用自身经营优势以及委托人弱势而签订居间合同,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属显失公平,可予撤销。标签:房屋买卖|置换房|居间合同|显失公平案情简介:2009年,年逾七旬老人王某拟通过经纪公司将唯一自住房屋置换大面积房屋、与买方签订出卖合同后,因买方需补高额差价为由导致置换未成功。经纪公司诉请王某支付居间费用6600元。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王某委托经纪公司将自己唯一的用于自住的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目的是置换到一套面积大一点的房屋,以改善居住条件。王某系年逾七旬的退休老人,靠有限的退休金生活,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了解王某用意后理应向王某告知清楚房屋市场基本行情,让王某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作出选择,包括选择是否置换、置换多大面积房屋,且在王某作出置换选择后,经纪公司还应同时为王某居间介绍购买王某房屋下家以及出让给王某房屋的上家,因王某主要是用其售出房屋房款来支付需购买大房子的房款,故关干购房款支付还需由购买王某房屋的下家与出让房屋给王某的上家共同参与协商。又由于王某出售房屋本身用于自住,故王某向其下家的交房时间与上家向王某交房时间还需由三方统一协调,在王某与下家就售房合同条款及与上家就购房合同条款均谈妥后,经纪公司才可组织、召集三方同时签订售房合同与购房合同,否则,无论先签订哪一份合同,都将给王某造成极大的合同违约风险。②本案经纪公司显然急于促成交易,完全不顾王某需要和风险,利用王某年老、易轻信,加上工作人员连续两三个小时说服工作,促使王某在根本未购买到大一点房屋,甚至根本未看过房屋情况下匆匆签下了委托经纪公司出售自住系争房屋的居间合同。该份合同是经纪公司利用自身经营优势以及王某年长、草率、缺乏经验、信息不通的弱势而签订严重损害了王某利益,属显失公平,且王某以经纪公司欺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实际即系对显失公平的主张,该主张未超法定的1年行使撤销权期限,故上述居间合同应予撤销,王某基于与经纪公司所签居间合同而与案外人所签买卖合同亦应随之撤销。综上,经纪公司并未完成为王某置换房屋的居间义务,其诉请要求王某支付佣金,判决驳回。案例索引:上海闵行区法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2012号“某经纪公司与王某居间合同纠纷案”,见《上海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诉王龙根居间合同案(显失公平)》(李红),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