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人死亡,更名继承人应补偿其他继承人
——被继承人生前购买单位公房,在其去世后,共同居住子女变更为权利人的,应对其他继承人适当补偿继承份额款。标签:房屋买卖|福利房|继承|房改房|更名手续案情简介:1994年,张某母亲韩某购买承租单位公房居住权。1997年,韩某去世,离婚后一直随韩某生活、居住的张某经单位同意变更为公房使用权人,后因一直随父亲生活的张某兄强行占用该房致诉。法院认为:①诉争房屋居住权系韩某生前出资购买取得,韩某死亡后,就该居住权产生的经济价值,应视为遗产由继承人分割。②考虑张某尽义务较大,在继承份额上应予照顾。虽然房产所有人对诉争房屋居住权做了处分,但并未丧失管理权利。鉴于产权单位已为张某办理了变更手续、张某居住权应予维护,张某兄应腾出占住诉争房。张某应给付张某兄一定继承份额款。判决案涉房屋由张某享有居住权,张某兄立即搬出;张某给付张某兄继承份额款2000元。案例索引:天津一中院1998年3月12日“韩某与张某物权纠纷案”,见《韩玉红诉张琪强占双方母亲生前购买使用权故后单位变更其为使用权人的单位产权房要求退出案》(胡继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01/31: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