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人员及家属住房清退纠纷,法院不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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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人员及家属与军队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法院不宜受理。标签:房屋买卖|军产房|诉讼程序|法院受理|住房清退案情简介:2001年,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就其与转业军人及家属住房清退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①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未达成住房清退协议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1991年1月30日)精神,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法院不宜受理。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2002]民立他字第8号2002年7月2日),载《立案工作指导·请示与答复》(200301/2:130);另见《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与答复》(李伟,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请示与答复》(200301/2:131)。